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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76609号“美格谷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3: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82号
申请人:南京盛锦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市万嘉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36676609号“美格谷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25119号“美格”商标、第10161890号“谷登”商标、第35390314号“谷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自身使用目的。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混合动物饲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动物食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由厦门美格农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但申请人未提交与其利害关系证明,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文字“美格谷登”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谷登”,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混合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动物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主张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但在案并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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