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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8185号“TS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5:41关于国际注册第1648185号“TS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92号
申请人:摩罗技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8185号“T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7413号“T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73842号“T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24025号“T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324235号“T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63303号“TS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3692号“t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26151号“t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0247号“T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申请人关联企业,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1月27日止、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4月20日止,均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至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设备(装卸用);装卸商品用自动化机器人搬运设备;机器人搬运设备;机器人搬运设备;货物装卸机;运输机器;搬运机;废物和垃圾输送机;信封插入机;装袋机;封袋机;包装容器密封机;用于密封填装后袋子的机器;电动袋子封口机;旋转式鼓风机;鼓风机;装卸设备;机器人搬运设备,;用于搬运材料的机器人装置;托盘装卸机;货盘稳定机;打货盘用机器;机器人灌装机;集装箱装卸用机械;机械处理邮政物品(工业)的机器;货盘转运机;运载工具用装卸平台;自推进式作业平台;传递工件的机器人;离心机;机器人包装机械;升降用机器人机械装置;升降用机器人机械装置;机器人输送机械装置;机器人输送机械装置;机器人机械装置(装卸机械和设备部件);机器人机械装置(装卸机械和设备部件);用于垃圾的压缩机;无人运输输送机,即货物装卸机;运载工具用升降机;运载工具升降用机械;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工业用打包机;废料输送机;包装设备(机器);塑料封口用电动装置(包装用);真空包装机;半自动拉伸包装机;真空包装设备;打包装置;半自动捆扎机;容器灌装机;信封装件和插入机(包装机);热封机;工业用装袋机;罐装机;包裹组装机;半自动捆箱机;装袋机,;装瓶机;包装容器装填用机器;纸箱装箱机;工业用封口机;容器密封机;平台卡车升降机;堆垛机(非叉车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升降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TSM”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服务设备(装卸用);装卸商品用自动化机器人搬运设备;机器人搬运设备;机器人搬运设备;货物装卸机;运输机器;搬运机;废物和垃圾输送机;信封插入机;装袋机;封袋机;包装容器密封机;用于密封填装后袋子的机器;电动袋子封口机;旋转式鼓风机;鼓风机;装卸设备;机器人搬运设备,;用于搬运材料的机器人装置;托盘装卸机;货盘稳定机;打货盘用机器;机器人灌装机;集装箱装卸用机械;机械处理邮政物品(工业)的机器;货盘转运机;运载工具用装卸平台;自推进式作业平台;传递工件的机器人;离心机;机器人包装机械;升降用机器人机械装置;升降用机器人机械装置;机器人输送机械装置;机器人输送机械装置;机器人机械装置(装卸机械和设备部件);机器人机械装置(装卸机械和设备部件);用于垃圾的压缩机;无人运输输送机,即货物装卸机;运载工具用升降机;运载工具升降用机械;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工业用打包机;废料输送机;包装设备(机器);塑料封口用电动装置(包装用);真空包装机;半自动拉伸包装机;真空包装设备;打包装置;半自动捆扎机;容器灌装机;信封装件和插入机(包装机);热封机;工业用装袋机;罐装机;包裹组装机;半自动捆箱机;装袋机,;装瓶机;包装容器装填用机器;纸箱装箱机;工业用封口机;容器密封机;平台卡车升降机;堆垛机(非叉车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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