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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28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6:30关于第642828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596号
申请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2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79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563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528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22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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