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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65113号“玉色匀鸡公虾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6: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12号
申请人:河南鸡公虾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泽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春峰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6465113号“玉色匀鸡公虾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432156号“鸡公虾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恶意抄袭、摹仿和抢注,具有明显恶意,容易导致混淆,使公众对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抖音宣传图片;
2.侵权图片;
3.今日头条推广协议、最佳连锁加盟品牌牌匾等;
4.网络宣传证据;
5.“鸡公虾婆”商标注册统计。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玉色匀鸡公虾婆”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鸡公虾婆”,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酒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与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十三条,但在案并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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