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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85041号“X-REI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8: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24号
申请人: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5041号“X-REI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17080号、第33398628号、第605572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臆造词,用作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官网介绍、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下商标不予注册裁定书、引证商标二撤三受理通知书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4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英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承保;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典当”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含英文“REITS”,可译为“投资信托”、“投资基金”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基金投资;信托”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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