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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2502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46:25关于第5812502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30号
申请人:贾恩尼弗塞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江慈星鞋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圣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8125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5类国际注册第815020号图形商标、第10298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著作权。 申请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摹仿了其他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2、申请人品牌宣传材料、活动介绍;
3、专卖店信息、品牌服装介绍;
4、慈善活动介绍;
5、申请人2011年兔年纪念版产品以及其它产品之介绍;
6、品牌排名情况;
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8、在先决定书、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9、版权登记证书及翻译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著作权。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依然坚持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转让公告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余美荣于2021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未加工或半加工皮革”等商品上、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外文“B”嵌于图形中,成为统一整体,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构图细节、表现手法等方面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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