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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4559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58:45关于国际注册第134559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0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5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10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纸板盒或纸盒”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2019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纸板盒或纸盒”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介绍;2、2012年、2016年杂志专访;3、“Armani Box”快闪活动宣传情况;4、申请人产品委托生产确认单、加工商官网;5、产品实物;6、产品销售发票;7、媒体报道;8、微博、小红书、大众点评宣传资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介绍;2、2012年、2016年杂志专访;3、复审商标设计理念;4、媒体报道;5、微博、小红书、大众点评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复审商标向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板盒或纸盒”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产品委托生产确认单为申请人自制证据,并无对应的发票和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上述产品委托生产单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发生于域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并非形成于复审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证明力不强。虽然申请人在案提交标识有复审商标的纸盒产品实物,但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将上述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纸板盒或纸盒”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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