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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88432号“艺云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2: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50号
申请人: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艺云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41988432号“艺云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三、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扰乱市场秩序,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简介及相关报道、被申请人企业注册信息和名下商标信息、相关裁定书等复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成立,于2020年7月6日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艺云阁”与申请人商号“京东方艺云”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有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相关规定,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提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而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虽然其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并不能以此为由否认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即使被申请人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现已灭失,但商标权作为财产权,商标权人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通过权利继受、移转等方式得以存续,争议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仍然可以作为民事权利被处分,故不能仅因商标权人已注销为由当然宣告争议商标自始无效。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上述条款均是对公权利的保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产生误认和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张,不属于上述条款调整范围。
四、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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