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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83889号“六条鱼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5: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71345号重审第0000004522号
申请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洪铭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71345号《六条鱼及图(指定颜色)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4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并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一、原告(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告的“六种鱼”、“SIX FISH”等商标在活鱼、鱼饵(活的)、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龙虾(活的)、贝壳类动物(活的)、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或其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二、本案中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六条鱼”与围绕文字的六条鱼图形构成,该标志经过艺术化设计,整体上具有显著性,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既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也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在活鱼、鱼饵(活的)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三、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图形形成含义上的对应关系,该商标整体含义即“六条鱼”,使用在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龙虾(活的)、贝壳类动物(活的)、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种类或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宣告无效。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并影响审查结论,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鱼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
2、一审判决经审查确认:原告对被诉裁定中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评述意见不持异议,对被告认定诉争商标在活鱼、鱼饵(活的)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及诉争商标在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亦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在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龙虾(活的)、贝壳类动物(活的)、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龙虾(活的)、贝壳类动物(活的)、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爽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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