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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36316号“北尚东方神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6: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664号
申请人:北京神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北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2836316号“北尚东方神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86362号“神墨Shen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07862号“神墨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576087号“神墨道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所在地与申请人的福建地区加盟商属于同一地域,被申请人在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依然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三、申请人“神墨”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傍名牌、搭便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加盟商合同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学;书籍出版;辅导(培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书法服务;幼儿园;教育”服务上, 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北尚东方神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神墨”、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文字“神墨”,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任何在先权利,也无具体的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在先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款。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先获准注册,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
此外,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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