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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82037号“仁领食尚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1: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25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春市嗑嗑香山珍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对第44982037号“仁领食尚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产品及服务涵盖管道、卫浴、整体厨房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585753号“领尚”商标、第12311774号“领尚”商标、第12879710号“领尚品味”商标、第12879734号“领尚品位”商标、第12879837号“领尚经典”商标、第18106741号“领尚环球之家”商标、第29390875号“领尚长盛”商标、第42132455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意图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有害于社会德道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关公司主体资格证明;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3、广告宣传、相关报道及广告发票;4、专卖店列表、开业报道;5、网上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相关规定,不会损害任何人在先权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1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化学服务、质量检测、化妆品研究、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仁领食尚”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一、二、八均为汉字“领尚”、引证商标三为汉字“领尚品味”、引证商标四为汉字“领尚品位”、引证商标五为汉字“领尚经典”、引证商标六为汉字“领尚环球之家”、引证商标七为汉字“领尚长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系争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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