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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69087号“FREEDOM DAK JEANS FREEDOM DA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2:18FREEDOM DAK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81号
申请人:肖建军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9087号“FREEDOM DAK JEANS FREEDOM DA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8163号“FREEDOM”商标、第9117933号“FREEDOM”商标、第16580342号“FREEDOM BRAID COLLECTION”商标、第17381490号“丰瑞德FREE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视觉效果、整体含义、组成元素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FREEDOM”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服饰边;服装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发带;纽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一至四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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