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1851875号“少年头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5: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77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少年头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1851875号“少年头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707983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第15189600号“今日头条”商标、第19707977号“今日头条”商标、第29794958号“字节头条”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和第23130300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六)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应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仍在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系明知申请人的知名商标“今日头条”,仍多个类别申请“少年头条”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今日头条品牌移转的声明、在先判决书、裁定和决定书、商标使用截图、媒体报道、检索报告、所获荣誉、被申请人企业注册信息和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光盘)。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月28日第1729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服装设计、材料测试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材料测试、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服装设计、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少年头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显著识别汉字“头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也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五、六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认定,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