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904926号“爱婴芭比”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7:44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01号
申请人:福建爱婴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美鹭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092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异议人对“芭比”和“BARBIE”商标在玩具等产品上进行了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取得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达到驰名状态。第50904926号“爱婴芭比”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第986140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727号“BARB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翻译、复制、摹仿,其申请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2、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7855411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2975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37728号“BARB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2597号“Barb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在市场上的商誉的主观恶意,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知名度和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原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
2、英汉大词典、维基百科等关于“芭比”的注解等;
3、经销合同、实体店照片、报刊杂志摘页、新品发布会照片等;
4、在先裁定文书;
5、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涉及其名下商标的裁定文书、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商标清单。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爱婴芭比”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巾;卫生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剪纸;包装纸;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办公设备);文具;书写材料”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非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玩偶”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三、四等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桌布;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小册子;邮票;锡纸;钉书钉;文件夹(文具);书写工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芭比”,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企业经营理念及文化精心设计而来,具备特定含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财务报表、捐赠资料;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电子凭证、检测报告;
3、生产设备图片、产品包装照片、经销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超市、门店销售资料等;
4、参展合同、发票及参展照片、报纸宣传摘页等;
5、相关荣誉资料;
6、牛津现代汉语词典等摘页;
7、在先裁定文书。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笔记本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作出(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0928号不予注册决定,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原异议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原异议人享有引证商标三至六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三至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小册子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原异议人异议理由、申请人复审理由、不予注册决定及复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芭比”、“Baibie”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芭比”与“Baibie”已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笔记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纸、小册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爱婴芭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四“芭比”文字,含义存在关联,构成近似商标,其亦与“芭比”商标对应的引证商标五“BARBIE”、引证商标六“Barbie”构成近似商标。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原异议人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7896269号“JIAJIXIANGL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