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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4379号“FOTECHE E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1:48关于国际注册第1654379号“FOTECHE E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132号
申请人:FOTECH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4379号“FOTECHE E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9126号“F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者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另外,引证商标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EOS释义;官网及相关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纤维光缆;光学纤维(光导单纤维);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4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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