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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417553号“招財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2: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3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高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17553号“招財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87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87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产品照片、作品授权合作协议、版权费发票、微信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系统设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2、授权书;
3、被授权人招财猫授权国际有限公司与他方签订的授权代理合约书;
4、授权合作协议及版权费发票、天音互动宣传报道截屏。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且证据之间未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未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持续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6年1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是否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商标使用证据,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3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被授权主体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项目。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在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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