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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1458号“apple 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5: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12号
申请人:苹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美国)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1458号“apple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6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1288号“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93395号“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72024号“ALOL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893378号“APPLE 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59362号“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31289号“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85406号“THE APPLE JE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56598号“AP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879293号“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5831398号“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17461号“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46921号“苹果 A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十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十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十二、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十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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