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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6055号“巧妈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7: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1737号重审第00000045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碧霞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吉意压力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31737号《巧妈妈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33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2可以相互佐证,证明被申请人作为参展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至4月4日期间,参加了第二十八届上海酒店用品博览会,展位位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W4号馆F25号。诉讼程序提交的证据3显示,原告公司人员于2019年3月29日、3月31日、4月1日相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图文信息,对被申请人参加前述展览会进行宣传,并有若干点赞及评论。其中4月1日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显示发布所在位置位于“上海.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W4展览馆”。微信朋友圈图片可见,展板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及“吉意 JIYI及图”等注册商标标识,展台中摆放了电压力锅(高压锅)、饮水机等商品,但无法进一步辨识商品是否贴附了复审商标。结合被申请人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1均为电压力锅商品的包装等信息,可以反映前述展览宣传的复审商标可以延及至该商标所涉及的电压力锅(高压锅)商品,发挥了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所述,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压力锅(高压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热水器、煤气灶、电炊具商品与电压力锅(高压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在诉讼提交的证据,结合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煤气灶、电炊具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煤气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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