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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00295号“T-W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7: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耐玛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晶
申请人因第19800295号“T-W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49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一至在使用,撤销申请人系恶意撤销。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氮气弹簧产品图片;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宣传材料手册;4、站台设计搭建合同及发票;5、展会照片; 6、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7、荣誉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9月7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一项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企业或商标在产品上的宣传、销售资料及荣誉,并非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的使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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