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0652359号“法兰雄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8: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915号
申请人:上海奔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君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第20652359号“法兰雄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649794号“大公鸡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99127号“BIG COCK MA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99393号“大公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7日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二、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二、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法兰雄鸡”与引证商标一“大公鸡庄园”,引证商标二“BIG COCK MANOR”,引证商标三“大公鸡”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