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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7944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9:00关于第5547944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733号
申请人:克里斯康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燕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554794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414319号图形商标(第1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14319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15869号图形商标(第1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415869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419699号图形商标(第1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419699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公司介绍及商标注册情况;2、申请人在全球的店铺名单及店铺图片;3、申请人的客户名单;4、商品目录册、杂志报道及广告材料;5、申请人在中国的PINKO商店营业额数据、销售数据、销售发票、新闻报道等;6、“PINKO”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裁定;7、《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不安0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8类“皮床单;宠物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 标一至六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的美术作品登记日期为2021年05月28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综合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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