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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95879号“美华乐 MEHELLE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9: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86号
申请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古丽热娜姆·麦提图尔荪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43595879号“美华乐 MEHELLE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华美”及“美华”系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华美”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第6334345号、第3866668号“Huamel华美及图”商标、第18174217号“华美手记HUAMEI SOULKEY”商标、第9386661号“华美huamei”商标、第3193888号“华美”商标、第3477707号“美华Meihua及图”商标、第15383886号“华美hua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经长期使用和推广的驰名商标的摹仿和复制,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动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的部分荣誉;2、申请人“华美”商标注册证书;3、关于第3866668号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报;4、其它近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面包;冰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面包;冰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饼干;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部分“美华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五文字“华美”、“美华”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作出认定并予以特殊保护。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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