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3105461号“SADAKERME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0: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51号
申请人:恒星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萨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43105461号“SADAKERME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来自土耳其的知名食品生产制造和零售企业,“ULKER KREMINI”是申请人旗下知名的糖果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961997号“客日迷尼KRE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ULKER KREMINI”、“客日迷尼KREMINI”系列商标的摹仿和抄袭,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产地发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恶意,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意图搭借申请人的良好声誉以谋求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超过200枚,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相关页面打印件、有关网页报道打印件、京东商城搜索页面打印件、引证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有道词典关于“SADA”中文释义的词条打印件、在先裁定、被申请人网页简介打印件、被申请人官方网站打印件、被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打印件、被申请人有关商标档案信息、产品照片对比、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果;饼干;口香糖;饼干;方便面;调味品;醋;蜂蜜;面粉商品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巧克力;蜂蜜;饼干;甜食;糕点;面粉制品;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KERMENI”与引证商标中“KREMINI”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面粉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29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