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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3040号“KINGDEE 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6: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741号
申请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3040号“KINGDEE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0800号“KING EE”商标、第14213640号“京颐股份 KINGYEE”商标、第5339842号“KINGVEE”商标、第9516831号“KINGYEE”商标、第133670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7786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三份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四、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户界面设计用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光盘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决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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