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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1910号“穆源李记MUYUANLI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97号
申请人:李彦禄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1910号“穆源李记MUYUANLI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来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宣传图片、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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