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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92103号“龍裕将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01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军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2103号“龍裕将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3261号“龍虎将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龍裕将军”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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