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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5706号“山坪茶娘SHAN PING TEA LAD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41:42LADY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61号
申请人:李海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5706号“山坪茶娘SHAN PING TEA LA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13430号“山坪茶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山坪”,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等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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