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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38409号“Advanced 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43: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097号
申请人:先进操作系统创新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8409号“Advanced 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8355403号“ADVANCE.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Advanced OS”可被理解为“先进的操作系统”,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或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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