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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0447号“储家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44: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93号
申请人:厦门通胜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鑫方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0447号“储家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合理来源,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已有类似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是储家营村人,夫妻二人在厦门经营了一家“储家营”饭店。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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