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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412732号“汉秀剧场 HANSHOW THEAT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44:31THEATRE及图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0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琴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12732号“汉秀剧场 HANSHOW THEAT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962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官网简介、“汉秀剧场”官网简介及媒体报道、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2、“汉秀剧场”官媒品牌推广截图;3、网络平台关于“汉秀剧场”评价;4、经营场所及产品照片;5、产品销售记录;6、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产品代销协议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万达文化旅游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3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多为其“汉秀剧场”经营的相关信息,并非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汉绣定制帆布袋销售记录为自制证据,尚无对应的发票或银行流水佐证上述销售行为已实际进行,且申请人提交的“帆布袋”商品照片显示的标识并非复审商标。申请人仅提交一张“伞”照片,且显示标识亦非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均未显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与“伞;帆布袋”商品类似的复审商品上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与“伞;帆布袋”商品类似的“背包;钱包(钱夹);公文包;伞”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均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手杖;毛皮;毛皮制覆盖物;马具配件;皮带(鞍具);制香肠用肠衣”复审商品上,故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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