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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0989号“IS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4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32号
申请人:山东森林花瑜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0989号“IS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93035号“I.SHA THE ULTIMATE LIGHTING SOLUTION”商标、第13750670号“THE ULTIMATE LIGHTING SOLUTION I.SHA及图”商标、第13698547号“THE ULTIMATE LIGHTING SOLUTION I.SHA及图”商标、第40732427号“亿莎卫浴YIS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行业、主营业务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即使共存于市场中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早于2019年起即已开始对“isha”及“ishalife”品牌标识进行相应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至三经设计后,显著识别英文“I.SHA”。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英文“ISHA”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I.SHA”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四英文中,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杨夏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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