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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906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2:57:22
塞外绿州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62567号“大漠莲花 DESERT 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43780号“GREENM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塞外绿州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