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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29407号“步复奥 BEAUTY FOR R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3:00: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44号
申请人:安庆市迎江区永旭户外用品店 委托代理人:合肥全甲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9407号“步复奥 BEAUTY FOR R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审查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 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2643824号“bfr beauty for real”商标、第20354235号“bfr BEAUTY FOR REAL”商标、第18774474号“BEAUTY FOR REAL 泊菲润”商标、第20354237号“beauty for real”商标、第62668372号“beautyrea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口红;指甲油;化妆品;化妆粉;眉笔;染睫毛油;唇彩;胭脂;洗面奶”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在“化妆品;美容面膜;浴液;洗发液;洗面奶;香皂”商品上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3. 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BEAUTY FOR REAL”,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肥皂;成套化妆品;胭脂”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芳香精油;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成套化妆品;胭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成套化妆品;胭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步复奥 BEAUTY FOR R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