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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8107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3:09:15
勞力士及图、第37747号“ROLEX及图”商标、第3660656号“ROLE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通过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不当抢注。四、申请人皇冠图形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增加了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知名度证据;2、“ROLEX劳力士”历史介绍;3、商标注册清单以及部分注册证;4、产品目录及宣传材料;5、劳力士电子书籍特刊;6、申请人因特网站内容;7、有关申请人"ROLEX"、"劳力士"产品广告的报章及杂志;8、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9、排名资料;10、申请人以及对其商标宣传使用证据;11、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12、在先案例等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电控透光塑料薄膜;挡风雨条材料;橡胶制窗挡;非包装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农业用塑料薄膜;防热辐射合成物;绝缘、隔热、隔音用金属箔;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隔音材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表及其零件、原子钟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钟、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多系其商标在“手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勞力士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