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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4651号“PURP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3:36:3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4651号“PURP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857号
申请人:MATERRA SOLUTIONS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4651号“PURP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57997号“PURPLE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71601号“PURPLE U NATURAL LIFE PROVI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97815号“紫玉澜珊 PURPLE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68574号“PURPLE LA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519875号“THE PURP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09247号“紫色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150256号“PURPLE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2363307号“PURPL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532697号“THE PURP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第3类: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PURPLE”,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手皂、护手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增白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5类: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PURPLE”,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洗手液、含药物洗手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补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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