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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4098号“欧科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0:2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049号
申请人:仁明(杭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24098号“欧科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影像增强管、传输声音和图像用光纤商品上的申请,放弃后将不再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4124626号“欧赛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51462号“赛科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产品简介。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申请放弃在影像增强管、传输声音和图像用光纤商品上的申请,其中传输声音和图像用光纤商品已初步审定,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影像增强管商品的注册申请,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通知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光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欧科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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