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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74985号“葆丰 面Bao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0:42: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656号
申请人:佛山市葆丰面食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874985号“葆丰 面Bao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68375号、第7969447号、第23214982号、第232155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葆丰”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文字“保丰”字形外观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网站流量优化、人员招聘、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网站流量优化、人员招聘、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葆丰 面Baofe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