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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73862号“焕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0:44: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685号
申请人:LG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宝宝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50673862号“焕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其申请注册67件商标,超出正常商业运营能力,且在网上售卖商标,缺乏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电子证据:好标网相关截图、相关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且被申请人将其名下部分商标在好标网上进行售卖,我局登录相关网站查证属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在短时间段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且将其名下部分商标在好标网上进行售卖。而在案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鉴于被申请人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焕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