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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74225H号“Z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0:57:27关于国际注册第1574225H号“Ze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615号
申请人:ZEAL GENERATION INC.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4225H号“Z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34449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断路器;配电箱(电);起动器;电开关;电耦合器;继电器(电);稳压电源”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7532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接线夹;运载工具用视频设备和电压变换器;插头;运载工具用电压转换器;运载工具插座;用于驱除貂鼠的电气设备,尤其是超声波和/或高电压设备;电池电源跨接启动设备共,也可装备在压缩机上;泊车传感器”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在“跨接电缆线”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1888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计算器”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在“晒蓝图设备”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键盘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跨接电缆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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