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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83356号“Soof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2:17: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096号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3356号“Soof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33917号“苏菲乐Soffia”商标、第11470239号“苏迪亚SOOD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荣誉证书及认证证书、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函。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的核定商品亦相同或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而申请人证据不足以完全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用提灯;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电暖器;消毒设备;加热装置;沐浴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Soof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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