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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2146号“三番SOME FUN COFF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7:39关于第64252146号“三番SOME FUN COFF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710号
申请人:毛学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2146号“三番SOME FUN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70288号“三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65598号“三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51882号“三番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1440号“三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1779号“三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6531号“三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770760号“SOM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奶(以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三番”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汉字“三番”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部分英文“SOME FUN”与引证商标七的英文“SOMEFU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COFFEE”中文含义为“咖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三番SOME FUN COFFEE 商标 毛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