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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58707号“视视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29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乾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8707号“视视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60660号“视视顺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故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具体服务上区分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视视顺 商标 深圳市金乾象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