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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753966号“BOSNSICH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4:34关于第33753966号“BOSNSICH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077号
申请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深圳博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33753966号“BOSNSIC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00385号“BOSCH”商标、国际注册第675705号“BOSCH”商标、第1415516号“BOSCH”商标、国际注册第942823号“BOS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329333号“BOSCH”商标(第7类)、第959140号“BOSCH”商标(第12类)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三、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以除欺骗之外的其他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合法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等;3、所获荣誉证据;4、相关媒体报道;5、销售合同、发票等;6、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统计表、发票等;7、商标注册证据;8、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淋浴热水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炊具;燃气炉;洗涤槽;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先在第11类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认读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BOSNSICH及图 商标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