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339859号“中之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38: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91号
申请人: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无锡中之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7339859号“中之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较早成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已成为国内认证行业中综合实力较强、规模较大和认证业务领域较广的认证机构之一。“中安”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及字号,经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形成较高市场声誉,在质环认证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二、“中安”系申请人登记和使用在先的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中安”商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四、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多个关联类别申请注册多件“中之安”商标,其具有复制和摹仿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将损害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2、部分认证证书查询;3、分支机构及其联系方式截图;4、官网截图及部分会议、展会、培训、年会照片;5、部分会议视频、参展视频、工作视频;6、部分关于消防业务的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4月21日第178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5类“开保险锁;消防;火警报警器出租;灭火器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其被损害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为字号权。申请人提供的展会照片未显示宣传的时间和范围;证据5中的视频、证据6中的发票显示的时间多数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综合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分级机构名单、消防业务合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文字“中安”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使之有一定影响,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保险锁等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有与争议商标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己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中之安 商标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