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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328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0:03关于第664328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08号
申请人:周方玉 委托代理人:淮北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2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09593号“社区小熊COMMUNITY CUB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37429号“社区小熊COMMUNITY CUB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012514号“社区小熊COMMUNITY CUB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20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661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在“幼儿蔬菜餐;卤蛋;奶制品;花生酱;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乳酸饮料”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凝固型酸奶;水产罐头;熟肉制品;乳酪”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现在异议程序中。
3、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糕点;咖啡;面包;冰淇淋;蜂蜜;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糖;糖果;巧克力”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7月20日第1848号《商标公告》上。
4、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7月27日第184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糖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糖果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在先商标与本案商标标识不同或类别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糖果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