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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63616号“爷爷自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0: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38号
申请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63616号“爷爷自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旗下独立茶饮品牌,申请人“爷爷自在茶”茶饮店一经开业,就获得消费者的大量关注和分享,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58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及打印件):百度检索打印件;茶饮店开业相关媒体报道;小红书、抖音的宣传推广;大众点评中的分享截图;例证商标信息;申请人相关介绍、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爷爷自在及图 商标 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