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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13160号“LIGHTSPEED&QUANTUM STUDI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0:46关于第58213160号“LIGHTSPEED&QUANTUM
STUDI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91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13160号“LIGHTSPEED&QUANTUM STUD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性词汇组合,固有显著性较强,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IGHT、SPEED、QUANTUM、STUDIOS百度释义、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和平精英》官网页面、关于光子工作室群作品的第三方报道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标志通常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故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生茂
翟晶晶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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