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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42150号“竟逸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3: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978号
申请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春军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60442150号“竟逸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03331号“途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均与汽车行业公司的商标或商号相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注册证及档案、百度搜索结果及网页快照、所获荣誉图片、报道网页、经销商执照、门店照片、名录、销售目标合同、发票、宣传报道照片、合同、网页、年度报告摘要、被申请人有关商标档案、其他在案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身零部件固定用卡子;汽车保险杠;汽车减震器;汽车刹车片;汽车底盘;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汽车用离合装置;汽车方向盘助力器;挡风玻璃刮水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内装饰品;汽车车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险杠、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辆内装饰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竟逸途”与引证商标“途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29日
信息标签:竟逸途 商标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