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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2206号“KE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8: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92206号“KE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8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9年02月14日至2022年0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通过杂志、展会等形式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云石胶产品全国行业排名的证明;2、复审商标在云石胶等产品上使用的图片;3、复审商标的宣传的合同、发票、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4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电视广播;通讯社;电话通讯。”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商标在产品上的宣传、使用资料,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的使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