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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275029号“BOT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49: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6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波顿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275029号“BO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93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门面及使用视频、天猫波顿旗舰店页面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牛仔服(裤);衬衣(衫);羽绒服;T恤衫;婴儿全套衣;毛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申请人官网、百度百科介绍;2、申请人公司、产品、网店照片截图;3、申请人网络介绍;4、产品实物照片;5、发票;6、天猫店铺销售页面;7、微信公众号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及U盘):8、产品、购物袋、吊牌、宣传册原件;9、复审商标信息;10、公司门面、车间内部及产品视频;11、天猫波顿旗舰店页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5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鞋;帽”等商品上,于201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鞋;帽;袜”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7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8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9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10、11未显示“鞋;帽;袜”复审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鞋;帽;袜”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帽;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7日